武漢最近有新規(guī)定,在地鐵上空放是會被罰款的,最高罰款200元,除此以外,還有下面這些行為是禁止的,不然依舊是會面臨罰款,大家在乘坐地鐵的時候一定要遵循相關規(guī)定。
地鐵禁止外放
為適應武漢市軌道交通事業(yè)發(fā)展新情況,貫徹落實武漢加快建設世界級地鐵城市發(fā)展戰(zhàn)略,武漢市進一步完善軌道交通管理相關制度。9月1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會上通報《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將自10月1日起施行。
禁止以下十二類不文明行為
條例規(guī)定,禁止以下十二類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行為:
(一)擅自在軌道交通車站、通道、出入口和出入口周圍五米范圍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檔等;
(二)在車站、列車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
(三)擅自在列車上和車站、橋梁、通道、出入口等軌道交通建(構)筑物上刻畫、涂寫、張貼、懸掛物品等;
(四)攜帶寵物、活禽等動物乘車,殘疾人攜帶有識別標志的助殘犬、導盲犬除外;
(五)攜帶外表尖銳等易損傷他人的物品或者有嚴重異味、易污損設施的物品乘車;
(六)在車站或者列車內使用滑板、滑輪鞋、平衡車、自行車等;
(七)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倚靠側板、逆行;
(八)在車站、列車、出入口、通道內躺臥、踩踏座椅、乞討、大聲喧嘩或吵鬧、使用電子設備外放聲音、擅自表演歌舞;
(九)在列車內進食;
(十)擅自在車站、列車內推銷、售賣產品或者服務;
(十一)攜帶重量、長度、體積超過乘客守則規(guī)定的物品乘車;
(十二)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行為。
根據(jù)處罰規(guī)定,有第一項、第六項至第十項、第十二項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一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第四項、第五項或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拒絕其乘車;已乘車的,責令下車,并可以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阻擋車門或站臺門關閉將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條例增加了需禁止的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種類,將“阻擋車門或者站臺門關閉”“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一百米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飛行器”列為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明令禁止。
此外還被禁止的行為有:攀爬或者翻越圍墻、欄桿、閘機、站臺門、機車等,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tài)下動用應急或安全裝置等。有這些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設置安檢設施,并對乘客及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接受檢查。拒絕檢查的,不得進站,強行進站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條例還新增規(guī)定:軌道交通車站的公共區(qū)域及重點部位的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應當與公安機關有關系統(tǒng)連接,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建立投訴受理制度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受理乘客的投訴。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不得冒用他人的乘車證件
在運營管理方面,條例新增規(guī)定:乘客應當持有效乘車憑證乘車,不得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的乘車憑證,不得冒用他人的乘車證件。乘客應當配合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查驗乘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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