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廈門市針對停車服務收費進行了新的調整,出臺了重新修訂后的廈門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并且從3月1日開始執行。在新的規定當中還是有非常大的變化的,具體有哪些變化以及政策原文如下。
2021廈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主要有四點變化
一是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由原來的即停即收調整為首次15分鐘免費,同時明確,當天內第二次進入同一停車場或同一路段臨時停車泊位不適用免費規定,目的主要是考慮到機動車使用人的實際需求,鼓勵車輛短停快走。
二是明確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通過招、拍、掛引入國有資本運營管理的停車設施適用市場調節價,目的是通過價格杠桿作用,引進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停車設施建設,推動停車產業優化升級。
三是根據福建省的規定,明確由持殘疾證的殘疾人本人駕駛的合法殘疾人專用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
四是為鼓勵發展新能源汽車,屬于政府定價停車場,對新能源汽車服務收費按有關政策實行減免優惠,即按《廈門市建設局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5部門關于明確我市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收費優惠措施的通知》文件執行。
下一步,市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相關部門,對《辦法》配套的停車服務分類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進行修改,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價格形成機制。
廈門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以下簡稱停車服務收費),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機動車停車設施經營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場地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市發改部門負責制定停車服務收費政策工作;市建設部門負責全市停車場經營備案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內協助做好停車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停車服務收費根據投資主體和經營特征等因素,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下同)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下列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一)機場、火車站等配建的停車場;
(二)公共停車場;
(三)碼頭、汽車站、城市交通樞紐、軌道交通換乘站、游客集散地、可實現自駕車輛與公共交通換乘地段等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四)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等配套建設的停車場;
(五)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六)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場。
前款政府定價范圍之外的其他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通過招、拍、掛引入的國有資本運營管理的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定價停車服務收費分類由市發改部門會同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資規部門確定,停車區域劃分隨區域發展及區域停車市場收費變化適時調整。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發改部門會同市建設部門制定,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
第七條制定政府定價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中心城區高于次中心城區,白天高于夜間,同一區域內道路高于非道路,同一停車場地面高于地下;不同分區、特殊時段、特殊區域實行不同收費標準;
(二)停車服務收費實行累計遞增計費,鼓勵快??熳?,提高停車位周轉率,防止出現長時間占用車位的“僵尸車”現象;
(三)同一停車場地下停車位服務收費標準應低于地面停車位10%以上。
第八條停車服務收費以分鐘、小時為計費單位,按不同車輛類型所施劃的停車位或者按實際所占用停車位數量收取停車服務費。
第九條下列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
(一)執行公務的軍、警、消防、救護、搶險救災和市政設施搶修維護、環衛、殯葬等車輛;
(二)執行公務且噴有執法標志的行政執法車輛;
(三)由持殘疾證的殘疾人本人駕駛的合法殘疾人專用車輛。
進入政府定價停車場(獨立專業機械停車場除外)不超過30分鐘(含30分鐘)或者進入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不超過15分鐘(含15分鐘)的車輛。當天內第二次進入同一停車場(或同一路段臨時停車泊位)除外。
政府定價停車場,對新能源汽車停車服務收費按有關政策實行減免優惠。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對新能源汽車停車服務收費給予優惠。
第十條行政機關查封、扣押車輛,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停車服務費,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行政機關負責支付。
第十一條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收費類別、收費標準實行網上辦理。申請首次收費或變更收費標準及經營范圍的,應于10日前,在網上填報停車場收費的具體標準及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價和價格干預措施。
經營者在收費時,應當依法開具稅務或者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合法票據。停車場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出具合法票據的,機動車停放者可以拒絕支付停車費,并可向市財政、稅務等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停車場服務收費應當遵守明碼標價規定,實行收費公示。
(一)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入口處和收費窗口的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公示牌(表),標明經營者名稱、停車場備案編號、停車泊位數量、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免費時段、免費及優惠對象和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
(二)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公示牌采用藍底白字,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公示牌采用黃底黑字。
停車場從事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向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有關政策、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以及價格欺詐等的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建設部門依法查處。
對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場所提供車輛停放,收取停車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五本辦法由市發改、建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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